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:公司以“收受贿赂”解雇快递员马某,未获支持,判赔9.5万余元
作者:超级管理员时间:2026-03-04 09:46:12
引言:近日,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典型案例,某公司以快递员马某“收受贿赂”为由解雇,却因举证不力,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.65元。
案情回顾
马某于2020年9月23日入职A公司(属XXX集团下属公司),担任配送快递人员,工作地点在广州市,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。2023年10月7日,公司以马某在职期间收受案外人郭某18000元贿赂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后马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该委裁决A公司需向马某支付工资差额400元、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3750.3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.65元。A公司不服该裁决,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
本案争议焦点围绕三项:1️⃣A公司扣除马某400元工资款项是否合理;2️⃣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;3️⃣A公司是否应向马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双方抗辩观点:
A公司主张:马某收受贿赂违纪,解除合法;400元扣款系马某未交回固定资产;2023年3月19日前年假工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。 马某辩称:未收受贿赂,公司仅凭案外人单方陈述解雇属违法;仲裁认定事实清楚。
法院认定与判决(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):工资差额400元
A公司未能对扣除400元工资作出合理说明,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,需支付。 违法解除赔偿金95164.65元
A公司所提证据(郭某《谈话记录》等)仅为间接证据,无法证明马某实际受贿,解除行为违法。赔偿金计算基于马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594.95元/月及工作年限3.5年(13594.95元 × 3.5个月 × 200%)。 未休年假工资3750.33元
A公司未能证明马某已休假,且庭审中对仲裁裁决确定的天数和金额无异议,法院予以支持。
✅判决结果:A公司需支付马某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工资差额400元、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50.33元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.65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。
法律分析
法律分析: 1️⃣ 工资支付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—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 |
律师建议
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,广州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,提供几点实务建议: 给劳动者的启示:
若遇类似劳动争议纠纷?欢迎扫码咨询广州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,制定策略!周孚泉律师:国防科技大学毕业,中国法学会会员、建造师、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,法律功底深厚,懂劳动者,懂企业,湖南耒阳人,专注劳动工伤、刑事辩护、经济纠纷、法律顾问;广州执业,全国可办案,欢迎关注、点赞;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:15915959001 。 |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