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工伤赔偿案,社保被挂靠方要不要担责?周孚泉律师建议明确责任,规避风险
作者: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:2026-03-11 08:41:19
引言:劳务外包模式下,社保挂靠是否合法?工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?广州南沙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:社保挂靠不转移用工责任,实际用人单位需独立承担赔偿。
案情回顾 程某(化名)于2021年3月入职中山某峰船舶公司(下称“峰顺公司”),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100元(计时工资),工资由广州某博人力资源公司(外包方,下称“思博公司”)代发。峰顺公司委托思博公司为程某缴纳工伤保险。 2021年12月14日,程某工作时受伤,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玖级伤残,停工留薪期至2022年5月20日。劳动关系因停工留薪期满解除。程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,主张以下赔偿: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. 劳动关系归属 : - 思博公司:主张与程某无劳动关系; - 峰顺公司:确认自身为实际用工单位。 2. 工资标准 : - 程某主张:月薪10504.10元; - 思博公司:称5000元/月; - 峰顺公司:主张按40元/小时计算。 3. 赔偿款抵扣 : - 峰顺公司:称已支付36420元(含护理费、工资等); - 程某:仅认可35420元,部分款项为补发工资。 二、法院认定: 1. 劳动关系 :程某与峰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思博公司仅为社保被挂靠方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2. 工资标准 :双方均未充分举证,参照2020年广州市船舶机械装配工中等月薪7063元认定。 3. 赔偿抵扣 :峰顺公司已支付的10220元(护理费、生活费)可抵扣,其余25200元(20000元+5200元)为补发工资,不予抵扣。 三、法院判决: 1. 峰顺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26799.86元 (7063元/月÷21.75天×114天-10220元); 2.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6504元 (7063元/月×8个月); 3. 支付住院护理费 2000元 ; 4. 驳回其他诉请(经济补偿金未仲裁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缺乏依据)。 法律分析 1. 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五条 :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,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。(社保挂靠仅是参保形式,用工责任仍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) 2. 第三十二条 :玖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。 3. 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四十八条 :工资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,举证不能则参照同岗位或地区平均工资认定。 律师提醒 对于公司来说,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建议: 1. 规范外包协议 ???? 风险点 :协议中若约定“挂靠参保”,可能被认定无效。建议明确约定“外包人员工伤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”,可部分规避风险 ✅ 肯定点 :思博公司通过银行代发工资记录(招商银行明细)佐证事实,值得借鉴。 2. 工资支付证据留存 ????不足 :峰顺公司未保留计时工资凭证(如考勤表、工资单),导致工资标准争议。 ✅ 建议 :用工单位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,备注“工资”并保留明细;计时工资需同步保存考勤记录。 3. 款项用途明确标注 ????教训 :峰顺公司转账未备注用途,导致25200元被认定为补发工资而非赔偿款。 ✅ 建议 :护理费、医疗费转账时备注“工伤护理费”等,与工资区分 4. 杜绝社保挂靠 - 用工单位应直接为员工参保,或选择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合作。
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:国防科技大学毕业,中国法学会会员、建造师、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,法律功底深厚,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,沟通协调能力强,湖南耒阳人、广州执业,熟悉广州各区(天河区、花都区、白云区、越秀区、荔湾区、越秀区、黄埔区、番禺区、南沙区、增城区、从化区)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,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、工伤赔偿、劳动仲裁、刑事辩护、交通事故、建设工程纠纷、民间借贷、法律顾问、婚姻家事等领域,周律师电话微信:18702021010 。


